关于巴音青格利铀矿床(北部)地浸试验研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10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巴音青格利铀矿床(北部)地浸试验研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铀发〔2024〕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东部,属于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试验井场和水冶厂。试验井场包括试验钻井、监测井、集控室、井场设施等。试验钻井包括条件试验单元2组,含试验井8个,其中抽出井2个、注入井6个;扩大试验单元16组(包含条件试验),含试验井41个,其中抽出井16个、注入井25个。水冶厂包括浸出液处理厂房、2个蒸发池、值班室、分析室、库房及MVR蒸发装置等辅助设施。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核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4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7/t20240709_1081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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