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荐第三批“环保管家”“环境医院” 服务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9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18号)要求,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提升环境综合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环境服务业整合优势资源,强化专业分工,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三批“环保管家”“环境医院”服务模式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要求
(一)试点内容
1.“环保管家”服务模式。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和治理需求,由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服务供应商提供环境问题诊断、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咨询、系统解决方案、工程建设投融资、设计与施工、调试运营及后期维护管理等长周期、一站式、定制化服务,并视最终取得的污染治理成效来收费的一种环境服务模式。
2.“环境医院”服务模式。通过建立环境治理综合服务平台,整合人才、技术、信息、金融、市场等优质资源,服务范围覆盖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环境监测、清洁生产等领域,提供环境政策咨询、环保问题诊断、系统解决方案、工程建设投融资、工程设计与施工、调试运营等全流程业务的一种环境服务模式。
(二)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环保管家”服务模式试点,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探索一站式、定制化的环境服务;创新机制,促进专业技术服务和监管机制的有机结合;根据不同需求,探索服务模式的具体实施路径。
通过开展“环境医院”服务模式试点,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建设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并探索平台的建设、运行机制及服务模式的具体实施路径。
(三)申报与实施主体
1.“环保管家”试点。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与“环保管家”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试点申报实施工作。实施主体为联合体牵头方。
2.“环境医院”试点。由“环境医院”实施主体联合成员单位共同承担试点申报实施工作。实施主体为联合体牵头方。
二、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报
试点实施主体本着自愿原则,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环保管家”服务模式试点实施方案》或《“环境医院”服务模式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2),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
1.申报“环保管家”试点需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
(1)申报试点必须具有可依托的试点项目,已签订环境服务合同且正在实施。
(2)实施主体按照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或环境治理效果向“环保管家”支付服务费用。
(3)“环保管家”应为一家专业水平较高的环境服务供应商,且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申报“环境医院”试点需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
(1)成立核心运营机构,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管理运行模式,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运行管理机制。
(2)“环境医院”应由一家实施主体和多家(不少于3家)成员单位共同组建,原则上应包含从事环境咨询、监测、治理等领域业务的环保企业。
(3)“环境医院”实施主体及成员单位应为专业水平较高的环境服务供应商,且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二)试点确定
确定试点需经形式校核、现场调查两个环节。
1.形式校核。对于“环保管家”试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着重从试点思路、目标的符合性、试点内容的合理性、试点项目的可行性、试点示范意义及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对于“环境医院”试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着重从“环境医院”的建设基础、发展思路、战略定位、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实施保障及试点示范意义、试点目标等方面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
2.现场调查。组织专家赴试点申报项目所在地现场调查,重点核实现场实际情况与试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
在形式校核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将择优确定试点项目。
(三)试点实施。试点实施主体应依据试点实施方案,牵头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周期原则为1年,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四)经验总结及推广。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实施主体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对实施效果好、具有示范效应的试点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展示范推广,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供需对接、品牌建设、绿色金融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其他事项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开展“环保管家”“环境医院”服务试点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试点申报,严把项目质量,指导相关单位高质量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择优挑选1—2个试点项目,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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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环保管家”服务模式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环境医院”服务模式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305/t20230526_4332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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