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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审〔2021〕4-59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

  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分别将合成气合成、甲烷氧化和液化石油气氧化生产甲醇过程中产生的465吨、415吨废催化剂(HW50,261-167-50)转移至河南省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请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分别报告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和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沾益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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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

  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分别将合成气合成、甲烷氧化和液化石油气氧化生产甲醇过程中产生的465吨、415吨废催化剂(HW50,261-167-50)转移至河南省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请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分别报告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和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沾益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ghgl/wxfwgl/202112/t20211215_228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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