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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污染控制,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 〕37 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69 号)《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临翔政发〔2019〕3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依法划定我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临翔区城市建成区世纪路(部队桥至滇西科技师范学院)以北,玉带路以东,工业园区1号路以南,缅宁大道(新青华桥至部队桥)以西以及缅宁大道(茶马古镇至部队桥)以东,东7号 路以南,环城东路(茶马古镇至天有中学)以西范围内为非道路 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低排控制区范围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变化和管理需求适时调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 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其他车辆

  (一)达不到国1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3标准的柴油车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行驶。

  (二)未在生态环境局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进入划定区域使用。

  (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低排放控制区禁行限制。

  四、有关要求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 业农村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凡在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向相应管理部门如实上报所属机械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做好信息汇总上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

  (三)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三秋”、“三夏”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本通告自2020年6月28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8日。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附件:临翔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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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污染控制,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 〕37 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69 号)《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临翔政发〔2019〕3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依法划定我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临翔区城市建成区世纪路(部队桥至滇西科技师范学院)以北,玉带路以东,工业园区1号路以南,缅宁大道(新青华桥至部队桥)以西以及缅宁大道(茶马古镇至部队桥)以东,东7号 路以南,环城东路(茶马古镇至天有中学)以西范围内为非道路 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低排控制区范围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变化和管理需求适时调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 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其他车辆

  (一)达不到国1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3标准的柴油车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行驶。

  (二)未在生态环境局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进入划定区域使用。

  (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低排放控制区禁行限制。

  四、有关要求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 业农村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凡在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向相应管理部门如实上报所属机械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做好信息汇总上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

  (三)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三秋”、“三夏”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本通告自2020年6月28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8日。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附件:临翔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图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011/t20201106_209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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