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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办函〔2021〕3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应用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年报月报报送等工作,完善固体废物信息管理数据库,有序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二、工作安排 

  (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依法通过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gfmh.meescc.cn/solidPortal/#/,选择“云南”进入)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信息化环境管理。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通过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应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相关数据与国家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对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全流程追踪。 

  (三)规范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持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并按月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连续两个月未报送月报的单位停止接收危险废物。 

  (四)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信息化管理。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通过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上年度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贮存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罚。信息系统中填报的相关信息,可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的依据,并与排污许可管理等做好衔接。 

  (二)强化信息系统应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系统应用,定期开展企业危险废物申报、转移联单运行等情况抽查工作,对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填写运行转移联单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做好技术支持工作。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认真做好系统答疑、培训、审核等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系统使用人员变动的应及时联系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由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账号变更工作。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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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应用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年报月报报送等工作,完善固体废物信息管理数据库,有序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二、工作安排 

  (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依法通过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gfmh.meescc.cn/solidPortal/#/,选择“云南”进入)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信息化环境管理。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通过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应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相关数据与国家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对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全流程追踪。 

  (三)规范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持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并按月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连续两个月未报送月报的单位停止接收危险废物。 

  (四)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信息化管理。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通过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上年度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贮存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罚。信息系统中填报的相关信息,可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的依据,并与排污许可管理等做好衔接。 

  (二)强化信息系统应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系统应用,定期开展企业危险废物申报、转移联单运行等情况抽查工作,对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填写运行转移联单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做好技术支持工作。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认真做好系统答疑、培训、审核等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系统使用人员变动的应及时联系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由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账号变更工作。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ghgl/wxfwgl/202101/t20210129_211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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