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环保法制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污染防治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北至老过境路,南至彩云路、东至学府路,西至北京路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面积约18.293平方公里(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蒙自市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及时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申报并申领环保编号。未申领环保编码的工程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本通告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2日

 

  附件:蒙自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图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北至老过境路,南至彩云路、东至学府路,西至北京路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面积约18.293平方公里(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蒙自市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及时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申报并申领环保编号。未申领环保编码的工程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本通告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2日

 

  附件:蒙自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图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011/t20201104_20911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