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通〔2020〕173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8〕44号)《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7号)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加快我省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在用汽车排放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性能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维修治理,使超标排放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联动闭环管理制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是提升环境保护水平、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的民生工程。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协调,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二、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
各州(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同时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和联系方式。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检验标准,除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及适时四驱车型,因适用特殊技术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上线检测的车型,以及执法检查等特殊情况使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外,要全面按标准使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到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三、实施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和违法处罚联动管理
各州(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信息闭环管理来实现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联动,对超标排放汽车进行闭环管理,并通过州(市)级系统实现数据交互,按规定制度作出处理。超标排放汽车的排放检测信息和维护修理信息,应分别按照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要求,通过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上传至各自省级系统,各州(市)也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闭环管理后,将相关数据上传至省级系统。
对超标排放汽车,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书面告知(告知书式样见附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企业维护修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积极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检测等便利措施,超标排放汽车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暂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区,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联网前,可以将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执行。
四、加快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的关键环节。通过信息共享,能够实现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治理维修企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车主实时查询车辆环保检测、维修信息,能有效破除检测、维修信息不对称现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完成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与汽车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联网,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企业与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联网。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实现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的“检验、维修、复检、上传”闭环管理,保证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真正有效的实施。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企业应当采用规范化、标准化的检测和维修模式,提供专业规范、便捷高效的排放检测和治理维修,鼓励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和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测和维修业务。
五、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的监管
各州(市)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方式监管,将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充分发挥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监管平台作用,分析和应用机动车遥感检测和黑烟车抓拍系统数据加大对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进行溯源排查。
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治理维修企业的监管,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规范机动车排放性能维修经营行为。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同时,要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生态环境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有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规范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处罚外,还应撤销其技术示范站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前期沟通会商,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监管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保障,确保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扎实有效落地。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州(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通过互联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开展专家解读、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要求、汽车所有人应履行汽车排放检验合格和出现问题及时维护修理的法律责任义务、违法违规处罚等内容,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三)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有关制度和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附件:1.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
2.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州、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8〕44号)《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7号)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加快我省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在用汽车排放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性能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维修治理,使超标排放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联动闭环管理制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是提升环境保护水平、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的民生工程。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协调,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二、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
各州(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同时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和联系方式。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检验标准,除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及适时四驱车型,因适用特殊技术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上线检测的车型,以及执法检查等特殊情况使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外,要全面按标准使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到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三、实施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和违法处罚联动管理
各州(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信息闭环管理来实现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联动,对超标排放汽车进行闭环管理,并通过州(市)级系统实现数据交互,按规定制度作出处理。超标排放汽车的排放检测信息和维护修理信息,应分别按照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要求,通过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上传至各自省级系统,各州(市)也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闭环管理后,将相关数据上传至省级系统。
对超标排放汽车,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书面告知(告知书式样见附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企业维护修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积极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检测等便利措施,超标排放汽车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暂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区,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联网前,可以将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执行。
四、加快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的关键环节。通过信息共享,能够实现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治理维修企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车主实时查询车辆环保检测、维修信息,能有效破除检测、维修信息不对称现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完成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与汽车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联网,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企业与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联网。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实现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的“检验、维修、复检、上传”闭环管理,保证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真正有效的实施。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企业应当采用规范化、标准化的检测和维修模式,提供专业规范、便捷高效的排放检测和治理维修,鼓励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和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测和维修业务。
五、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的监管
各州(市)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方式监管,将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充分发挥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监管平台作用,分析和应用机动车遥感检测和黑烟车抓拍系统数据加大对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进行溯源排查。
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治理维修企业的监管,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规范机动车排放性能维修经营行为。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同时,要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生态环境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有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规范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处罚外,还应撤销其技术示范站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前期沟通会商,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监管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保障,确保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扎实有效落地。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州(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通过互联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开展专家解读、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要求、汽车所有人应履行汽车排放检验合格和出现问题及时维护修理的法律责任义务、违法违规处罚等内容,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三)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有关制度和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附件:1.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
2.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012/t20201224_210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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