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发〔2021〕5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现将云南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
二、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城市车辆是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
三、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分阶段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辆(不含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要求。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部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所有车辆(不含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b要求。
四、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标准实施前购买并开具购车发票的,结合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4〕196号)要求,设置6个月过渡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五、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
六、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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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现将云南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
二、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城市车辆是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
三、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分阶段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辆(不含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要求。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部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所有车辆(不含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b要求。
四、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标准实施前购买并开具购车发票的,结合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4〕196号)要求,设置6个月过渡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五、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
六、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104/t20210426_224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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