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1-04-29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松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生态环保领域信用管理,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以环境信用为着力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诚信水平。
一、事前环节签订承诺
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签订信用承诺书。
二、事中环节强化监管
(一)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按照“零覆盖、零遗漏”的要求,将生态环境系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在作出决定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双公示平台)公开,杜绝迟报、漏报、瞒报问题,从而提高数据归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二)全面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与信用等级紧密结合。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
三、事后环节联合奖惩
(一)建立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一方面,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通过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双公示平台)、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等多种途径公示推介,联合其他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环境信用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参照国家、省有关联合奖惩的规定,加快健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规范惩戒措施和实施方式,加快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的问题。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落实《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鼓励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通过做出信用承诺、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要按程序终止实施失信公示记录。对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通过采取约谈、培训等措施,促使企业主动整改并作出信用承诺。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wzx/qshb/202104/t20210428_80512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