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举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贯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1-03-31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近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培训会,旨在确保排污单位准确理解和把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推动《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会议邀请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师李威进行授课。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玲芳出席。
会上赵玲芳介绍了全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她指出与会企业和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加强协同,构建新型监督体系,另一方面要提升能力,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责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相关负责人分别就履行职能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解读《条例》中的新举措、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规范企业排污口等工作进行详细部署。
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排污许可申领和更换,以及发证后管理上的工作难点、重点问题,李威从法律标准和技术规范、申请与审批、发证后的管理要求等方面为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讲解。解读《条例》中的新举措、新变化是本次会议重点。新《条例》在追究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有所强化,在处罚力度上有所提升,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提高了罚款处罚额度。同时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
《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相关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的生产经营负责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望城、浏阳、宁乡(分局)执法大队等120余人参加。
原文链接: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xwdt/szxw/202103/t20210331_15257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