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1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
《规定》主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分别规定了适用可以不予处罚7种情形,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7种情形及实施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则、应当从重处罚的13种情形和实施从重处罚的规则。该规定还借鉴深圳经验,提出了实行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制度,同时针对我省实际,提出了暂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5类情形。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照《规定》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定》是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20条措施》关于“坚决杜绝环保‘一刀切’”、“完善自由裁量权,实行宽严相济执法机制”的要求,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借鉴有益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规定》的印发实施,有利于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厅支持企业发展一系列指示要求的基本精神,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定;有利于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依法精准处罚,避免量罚畸轻畸重和处罚“一刀切”,让企业发展有公平、宽松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实现法律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加强对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的保障,进一步推动企业良性发展和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