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名表扬案例巡展 | 11家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扬州)
发布时间:2024-12-10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2年,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执法监察中发现,高邮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扬州市某门业制品厂、高邮市某服装鞋材辅料厂、江苏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分别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防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案”“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等违法行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环境中。2022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针对11家企业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磋商修复
2023年,经评估,11家企业共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3吨,粉尘排放总量为0.1吨,赔偿金额为4.3万元。为了对该11家企业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进行追偿,高邮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集体追偿工作,采用简易程序、综合评定等方式确定损害后果;深入企业释法说理,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和损害赔偿意识,取得企业理解;联合高邮市检察院、属地政府召开集体磋商追偿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明确以秸秆巡查、购买“碳汇”、补植复绿等方式替代修复,并签订磋商协议。同时,确定在全国首单湿地碳汇遥感指数综合保险所在地清水潭省级湿地公园,以共同认养碳汇林30余亩的方式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模式,高邮生态环境局联合属地政府在该湿地公园建立生态损害赔偿“碳汇”替代修复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示范基地。
典型意义
一是开展集体磋商,上门释法说理,实现高效损害追偿。对于同类型污染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集体磋商、深度释法,从而明确共识,推动实现磋商追偿,提升案件办结效率;对个别存在疑惑的企业,采取主动上门、耐心沟通,推动企业能够理解损害赔偿工作,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最终,推动11家企业全部赔偿,实现2023年对企业2022年环境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的集体追偿,追偿金额4.3万余元。
二是认养“碳汇”林木,协助秸秆禁烧,探索多途径赔偿与修复。为保障追偿效果,我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损害认定、赔偿方式,高质高效地完成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追偿工作。一是采取个性评估方式,对于经济困难的企业,采取综合认定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结果评估,对于一般案件采取专家意见的方式进行评估。二是探索多种赔偿方式,采取劳务代偿、补植复绿、认养“碳汇”林木等方式进行损害赔偿。对于热心环境公益的企业,采取劳务代偿,通过宣传巡查秸秆禁烧实现替代修复。综合运用认养“碳汇”林木、补植复绿等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
三是建设示范基地,倡导生态文明,提升损害修复水平。根据地方生态修复特色,在全国首单湿地碳汇遥感指数综合保险所在地清水潭省级湿地公园,以共同认养碳汇林30余亩的方式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模式,建立生态损害赔偿“碳汇”替代修复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示范基地,发挥警示作用,推行教育引导,进一步宣传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水平。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12/3/art_84025_11436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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