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名表扬案例巡展 | 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及恶臭气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8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1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组对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5家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其中A污水处理厂配套的除臭设施未保证24小时运行,部分臭气直排外环境;B污水处理厂进水管道因不明来源建筑垃圾堵塞,导致污水流入外环境。上述行为均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磋商修复
2023年6月7日,南京市浦口生态环境局(下称浦口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并邀请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和检察院“益心为公”公益诉讼志愿者、人大代表等组成磋商小组共同参与案件磋商。各方一致同意专家评估结果,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万余元,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追加赔偿费用4万元。磋商小组决定优先将该款项投入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或桥林街道生态环境修复项目。
因涉案地生态环境已自行恢复,无需原地修复,在政协委员加大普法力度的建议下,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建设普法驿站。同年,浦口生态环境局联合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街道等单位对项目完成验收。
典型意义
一是突破大气管理盲区,回应群众急难愁盼。涉气类环境污染案件具有瞬时性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对居民感官有直接影响的案件,如臭气,餐饮油烟等。本案的成功索赔为臭气等涉气类案件的损害赔偿提供了参考,真正做到回应人民关切。
二是积极回应政协委员建议,建立普法宣传替代性修复项目。磋商小组积极回应区政协委员加大普法力度的建议,和政协委员一起走访调研,依托人流量较大的青山村露营基地闲置房屋建设普法驿站。相比传统宣传栏易被忽略的缺点,驿站建成后集“停留休息”“多媒体宣传”等功能于一体,源头“治病”,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科学规划资金,统筹小额赔偿资金使用途径。基于“年末申报财政预算+临时申报资金”制度,磋商小组临时向财政局申报库存多个小额赔偿金,并开创建立“赔偿金直通车”模式与制度形成互补,将本案赔偿金直接交付青山村村委建设普法驿站,制度的完善,既有效解决小额赔偿金使用难问题,又解决了项目资金需求问题。
四是公益诉讼志愿者参与磋商,发挥“技术监督员”作用。磋商小组创新公益保护新模式,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磋商全过程,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员”的力量,提高办案效果。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10/14/art_84025_11387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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