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为民”行动|富民县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工作
发布时间:2024-09-18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环境资源的价值,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辖区内2家企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此前,富民留香酱腌食品有限公司与云南炳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被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由于两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均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履行职责,决定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对其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索赔。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就替代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问题与赔偿义务人、相关部门开展磋商。由于土壤污染的不可逆性,最终决定由责任企业在富民县罗免镇罗免村委会对部分公共区域进行平整,通过绿化、美化村庄的方式进行赔偿。目前,两家企业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协议。
下一步,富民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生态损害赔偿线索筛查,通过“一案双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案件同步查办。对符合启动要求的,及时开展索赔工作,实现“应提尽提、应赔尽赔”,达到“赔偿不是目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才是真的成效”的目的。持续维护公共环境权益,守护好一方蓝天碧水净土。
原文链接:https://sthjt.yn.gov.cn/xxywzsdt/202409/t20240918_240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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