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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巡展 | 非法排放废气、扬尘未覆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集体磋商案(连云港)

发布时间:2024-09-06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在“一案双查”中发现,有12家企业违反扬尘管理制度、7家企业违反涉VOCs管理制度,经筛查这19家企业大气污染行为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情形。在准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过程中,经实地走访,这些企业基本上为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近年来受经济大环境影响,经营状况不佳。本着“应提尽提”“应赔尽赔”原则,东海生态环境局综合案件数量较多、委托专家评估费用高、企业经济赔偿支付能力等因素,经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支持的情况下,决定采取“综合认定+集体磋商+多种替代修复方式”的模式开展磋商赔偿。

  磋商修复

  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结合执法检查和走访情况,以《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得出的赔偿金额为基础,统一标准,经综合认定会分析研究,最终核算19家涉案企业损害数额为100元—2300元不等,经集体研究,达成综合认定统一意见,通过磋商方案。集体磋商会在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监督下进行,会上各企业对综合认定结果均无异议,并分别签订了磋商协议。本次集体磋商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并在媒体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一是建立集体磋商机制,有效突破小额案件赔偿瓶颈。通过本案的办理,探索建立综合认定+集体磋商程序,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让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通过综合认定+集体磋商,有效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减少专家评估费用,避免倒挂现象,从县区级层面公开赔偿统一标准,避免同类案件赔偿金额不同情况。

  二是赔偿方式多样化,充分调动赔偿义务人积极性。积极引导涉案企业通过“担当环保志愿者现身宣法”“公交站台电子屏公益宣传”“修复基地补植复绿”等多种方式履行赔偿责任,有效提高小额赔偿案件办理质效。此外,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共建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功能,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

  

  三是部门联动,高效凝聚生态损害赔偿合力。在2023年初,东海生态环境局与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初步探索建立“行政磋商+检察公益诉讼”联动机制,并在日常工作中有效实践。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通力协作,在案件启动、磋商、履行赔偿等环节,强化部门沟通效能,进一步提升生态损害赔偿效力,保障整个磋商过程公平公正。

  

  四是学习教育+入企帮扶,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案发后,东海生态环境局通过组织同行业企业赴修复基地学习,开展实地警示教育,让企业切身感受生态环境修复成果,达到举一反三的预防效果。同时为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后半篇文章”,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持续继续跟进服务,开展入企帮扶指导,有效提高企业的责任和担当。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9/3/art_84025_11340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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