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巡展 | 某工程公司船舶燃油超标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南通)
发布时间:2024-09-06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9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嘉达码头对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船舶进行了船用燃油油样取样送检,发现该轮该航次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为92mg/kg,超过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标准(≤10mg/kg)。南通海事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事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
磋商修复
2022年12月9日,南通市检察院、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组织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海事局召开了该船舶燃油硫含量超标案件听证会,决定由南通海事局对该案件开展生态环境索赔工作。2023年3月1日,南通海事局和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相关环保专家对该案件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决定采取植树造林等劳务代偿方式,折抵赔偿费用共计2089元。经与赔偿义务人协商,2023年3月10日,在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见证下,南通海事局与赔偿义务人成功签订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于协议签订当日直接投入到“补植复绿”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4月21日,该案件结案听证会顺利举行,案件正式结案。
典型意义
一是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范围。《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海事管理部门作为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并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船舶使用超标燃油造成大气污染生态环境赔偿磋商案的成功办理,为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做出实践探索,拓展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范围,为海事部门开展船舶污染领域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法理支撑。
二是为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示范样板。该案是长三角首例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从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赔偿履行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样板示范,对于今后办理同类型长江船舶污染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三是多部门协同推进的有益探索。此案由海事、生态环境、检察院等多部门协同推进,通过多次召开协商研讨会议、组织听证等方式,有效解决了船舶流动性大、鉴定评估取证难度大等问题。该案形成的多部门协同推进模式,是贯彻《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中“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有益实践。
四是创新了替代性修复方式。在该案索赔方式确定过程中,经专家团队分析研判,决定采取以植树造林的方式折抵赔偿费用。2023年3月10日,南通海事局联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南通市检察院、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等部门举办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普法活动,现场进行了“补植复绿”,南通地方媒体进行了报道宣传。此次“补植复绿”的替代性修复措施是南通首次探索创新使用赔偿金的新方式,推动生态污染责任从单一的“金钱罚”向“行为罚”方式转变,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次鲜活生动的法治教育经历,让“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真正实现了“落地开花”。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9/5/art_84025_11345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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