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烃焦油和污苯豁免利用备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08-30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发来的《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首次申请)》收悉。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管理清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沪环土〔2023〕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的有关要求,经研究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部(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烃焦油和污苯作为柴油加氢装置原料转至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炼油部(以下简称“利用单位”)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评估,该定向利用总体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备案利用规模不得超过1500吨/年,备案有效期至2027年8月18日。出现70号文中“变更”“重新申请”情形的,应按程序重新备案,未备案前不得利用。
二、产废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委托资质单位运输烃焦油和污苯,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做好企业内部管理。同时应做好烃焦油和污苯源头管理,由高化公司实验室在每次出厂前,对物料主要指标(95%回收温度、终馏点、硫含量、总氮含量和硅含量)开展检测并记录台账,确保达到利用单位接收标准;不满足接收标准的应停止外运至利用单位,仍作为危险废物委托其他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三、利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重新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在年度执行报告中报告相关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生产运营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柴油加氢装置产出的产品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应按照利用方案开展定向利用,建立烃焦油和污苯出入库及利用台账,并每季度向市固化管理中心汇报利用工作情况。落实安全评估报告中专家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并切实完成整改,确保生产装置及其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安全监督有效。
四、各管理部门应做好备案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市环境执法总队、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三监”联动,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掌握烃焦油和污苯产生、贮存、转移、利用情况,保障环境安全。市环境执法总队按职责开展执法抽查和稽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应将利用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市固化管理中心应将利用单位纳入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指导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PDF附件 130.pdf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40827/47a4110524834b92b44872555415fa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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