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巡展 | 周某等人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南通)
发布时间:2024-08-23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南通市辖区内多地发生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2022年12月,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在启东市海复镇均里村附近发现填埋有不明外来固体废物。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执法检查,同时对现场进行初步清挖核查,并于2023年1月委托第三方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所初步认定:现场填埋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混合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有害物质”。因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启东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办理,经公安机关侦办发现,启东市海复镇均里村固废填埋为周某等十余人所为,相关涉案人员均已取保候审或批捕,刑事案件正在检方办理中。
磋商修复
2023年9月26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检察院赴启东市检察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讨论会,通过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动协作,推进该案办理。2023年10月20日,启东生态环境局会同启东市检察院、启东市城管局对涉案主要当事人周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第一次磋商,因本案涉及团伙17人,每个人实施行为和损害后果不一,责任难以区分界定。启东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认为周某作为主要牵头人,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2023年10月底,启东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城管部门会同周某又继续开展多次损害赔偿磋商,最终周某愿意先行缴纳300万元保证金,用于先期开展修复处置工作,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损害赔偿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2023年11月23日,启东生态环境局联合启东市检察院、行业专家共同商处该案,为当事人周某垃圾填埋案提供修复处置参考方案,推进修复工作。2023年12月3日,启东市城管局指导当事人聘请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12月13日启东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检察院三方协调土地事宜后正式开始清挖工作,并对生态环境修复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12月16日初步清理完毕。12月22日,经再次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确定生态修复情况,科学有效地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经测算修复费用共计308万元。目前检方正在对除周某外的其他十余名当事人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后续将继续开展多轮磋商。江苏法治报、腾讯新闻、江海南通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报道。
典型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多部门协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南通市在全国地级市率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将建筑垃圾违法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职能明确到城市管理部门。本案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指导,城管部门开展索赔,三方共同办理,该案也成为全省首例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的办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在各职能部门中继续深入推进具有重要意义,为其他职能部门今后在探索尝试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突出修复优先理念,鼓励当事人自行开展修复,通过保证金形式确保修复落实到位。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损害担责、修复优先”原则,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者的主体责任,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与周某签订保证金协议,收取300万元保证金,并指导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对修复进程、实效等进行监督,确保修复效果,避免了环境损害不及时处置可能造成的更大不利后果。在多轮磋商后,促使后续赔偿主体主动承担起修复义务,开展实质性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保证受损环境能得到有效恢复。
三是密切司法联动,推进案件办理。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期介入、磋商、环境修复等全过程,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污染案件查办同步推进。同时,本案涉及赔偿责任人较多,违法程度又各不相同,检察机关深度参与案件办理,强化主要责任人赔偿义务,在赔偿责任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赔付方案、联动推进磋商索赔、赔偿责任有效落实等方面提供了强力保障和规范指引。
四是推进区域环境治理改善,延伸办案效果。目前南通区域内存在大量由周边地区运输过来并被非法填埋处置的固废,对南通区域内土壤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非法处置固废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上下线联系、填埋选址、接应、驾驶、倾倒各环节分工明确,又互不关联,给公安机关侦办带来巨大困难。通过此案办理,有效打击了非法填埋固废的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今年以来,南通市各部门通力协作,推动南通市城管部门出台《关于常态化打击整治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持续保持铁腕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偷运、填埋跨区域垃圾“零容忍”。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8/20/art_84025_11329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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