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19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7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聚焦体制机制、规划管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绿色发展等方面,在法治层面增强流域保护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
闽江、九龙江是我省第一、第二大河,是八闽大地的根脉、福建的母亲河。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水污染防治条例、水资源条例等一系列涉水地方性法规,两江流域上下游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以协同立法的形式加强对两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此次条例出台将与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协调,形成“横纵”交织立法网络,全面对两江流域进行保护,打造“八闽幸福河”。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是两江流域保护管理的核心内容。条例明确两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数量等要求进行采砂;政府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需要进行采砂的,应当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两江流域江河源头应当严格控制除草剂等农药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在森林生态修复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优化两江流域江河源头林分树种结构,禁止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
此外,条例还规定,省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两江流域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污染物监测等数据汇聚共享体系;两江流域所在政府应执行协同规划、监测、执法等协同管理机制。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sthjyw/stdt/202408/t20240819_65037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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