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监管排污要不得!生态环境厅通报3起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01来源: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7月31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威远轻舟运输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污案
2024年3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在联合调查威远轻舟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中,通过公安机关掌握了该公司还将泸州市某酒厂发酵废水倾倒在自贡市沿滩区某处土坑内的线索。经调查,该公司通过中间人骗取泸州市某酒厂信任,拿到了这批发酵废水和处置费用,该公司安排司机将本该运往外地进行规范处置的两车共计60余吨发酵废水倾倒至沿滩区某处土坑内,任其渗漏至外环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7月2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68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绵阳市盐亭县洁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监管排污、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4年4月25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盐亭县洁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盐亭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填埋区渗滤液通过围堰缺口排入雨水沟,与雨水混合后流入梓江。经对外排渗滤液采样监测显示,总铬浓度为0.53mg/L,超标4.3倍。同时,执法人员在“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端”巡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在2024年1月13日至18日、4月10日排水期间,人为关闭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导致设备出现多次、长时段未进行采样监测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5月9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广安市武胜嘉合水务有限公司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逃避监管排污案
2024年4月,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有关部门抄送线索,反映武胜嘉合水务有限公司的污泥产生量异常偏小,执法人员赓即利用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线索摸排。4月10日,执法人员开展突击检查,发现武胜嘉合水务有限公司正在向下游管网排放含泥污水。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前期进行提标升级改造时,擅自在地下建设了一根水泥管道连接细格栅池与城市污水收集井,可以将含泥污水、污泥脱水滤液、曝气沉砂池废水通过该管道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收集井,该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属于“验收不合格”情形。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10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82万元、9.1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原文链接:http://sthjt.sc.gov.cn/sthjt/c103878/2024/8/1/2abc3f0f2cc045b392290437528a203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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