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买买买”,多部门回应消费者权益问题
发布时间:2024-04-13来源: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9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网信办、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一起来看。
发布会速览:
● 禁止“大数据杀熟”。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禁止“刷单炒信”、“强制搭售”、“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续费”,保障“无理由退货”。
●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 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 经营者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网络消费
禁止“刷单炒信”、“强制搭售”、“大数据杀熟”
市场监管总局:
《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一是禁止“刷单炒信”。一些经营者“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禁止“强制搭售”。一些经营者扫码支付强制注册、在线订票捆绑代金券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三是禁止“大数据杀熟”。大家知道,“童叟无欺、真不二价”,不但是中国传统的商业道德,也是现代市场的交易底线。如果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议价条件等进行歧视性定价,很可能损害消费公平。所以《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们国家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原文链接:http://sthjt.sc.gov.cn/sthjt/C168891/2024/4/10/3555493cba68419380e57c840e9a4ba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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