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发改委印发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2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污染治理领域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
《办法》明确了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支持范围、申报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污染治理领域的科学、合理、高效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将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
其中,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方面,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方面,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方面,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
以上支持范围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的要求,确保资金投向的项目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严禁用于已完工的项目。同时,强调了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原文链接:https://gdee.gd.gov.cn/hbxw/content/post_4403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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