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环保法制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环保资讯

《盐碱地水产养殖用水水质》本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4-04-06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见习记者韦璐

  4月1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盐碱地水产养殖用水水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正式实施。据了解,国标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起草,是我国首个盐碱地水产养殖领域的国家标准。它的发布,对我国盐碱地区开展水产养殖有何意义?记者采访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水产养殖技术研究室主任来琦芳。

  “以种适水”,盐碱水也是养殖资源

  来琦芳告诉记者,基于对盐碱水的认识不足,有些养殖户仅仅用盐度来判定水质是否适合养鱼、养虾,并参照海水,在水质检测之后缺什么就加什么,将淡水配成海水去使用,这样不仅养殖成本高,易加剧水土盐碱化。

  在传统的农业意识中,大多数盐碱水是无法利用的,特别是盐度超过2‰,对农业种植有影响,所以很多人会觉得盐碱水就应该废弃。

  “事实上,这种认识是有误区的。其实很多水生生物对盐碱的耐受性非常好,一些水质指标的高低,对养殖生物的生存、生长影响不大。国标的发布,不是规定水质要达到什么要求,它是一个指导性标准,用以说明什么样的水可以养什么种类,即‘以种适水’。”来琦芳介绍,由于受到来源、地质等多方面影响,盐碱水的水质类型非常多,国标的制定也是基于这一情况,让养殖户在水质检测后不再盲目参照海水养鱼、放虾,而是对照标准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水产的种类,科学开展养殖。

  据其介绍,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到了“大食物观”“大农业观”的概念,事实上就是要向江河湖海要食物。今后,如果将盐碱水利用起来,就可以提供更多的优质蛋白,这其实对大食物观下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有很大作用。

  “我国盐碱地面积较大,早期,我们主要聚焦盐碱水养殖,对盐碱水和盐碱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关注不够。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盐碱地和盐碱水其实是密不可分的。”来琦芳说,盐碱地之所以会成为盐碱地,就是水带来的。不管是自然地势低洼还是人类的农业灌溉等活动,都可能造成土壤内的水分积累,水位逐渐上升的同时,把盐分带到土壤表层,随着水的蒸发,盐就留在了土壤的表面。

  实践证明,通过水利工程治理盐碱地是一个很有效的举措,但这种方法也有瓶颈,即洗盐后水的“出路”问题。来琦芳介绍,如果靠近海边,可以把水排到海里去;但在内陆地区,如果把水排入河流,会有潜在生态风险,有些地区为了保障土壤不返盐碱,洗盐水不排河流,会找一片低洼地排放,但蒸发作用很快又会把水里的盐带到土壤里来。所以,只要是水的出路不解决,就会存在返盐碱问题,这也会使盐碱地治理收效甚微。

  给盐碱水找出路,水土共治促进良性循环

  来琦芳告诉记者,在内陆很多盐碱地区,降雨量少、蒸发量大,土壤很容易发生盐碱化,所以很多地区都有排碱沟。排碱沟里的水在农业上没办法利用,有的就找一个低洼盐碱地排放在里面;在滨海地区,土壤中盐碱含量高,水稻田每年都要泡田,否则产量就会受影响。一整个冬天泡田的水,农业上同样没办法利用。

  随着认识不断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开展盐碱地水产养殖不仅拓宽了水产养殖的空间,也可以对盐碱地治理、农业生产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过去,水产养殖要用淡水,如今,随着国家淡水资源越来越紧张,水产养殖不能和农业争水。“在一些低洼地,我们有意识地把农业排碱沟渠的水,通过沟渠引到池塘开展养殖,这既缓解了农业生产用水的紧张,也可以保障养殖的有效性。而且研究发现,用盐碱水来养殖的水产品品质、口感也很好。”来琦芳说。

  另一方面,鱼的游动或者螃蟹的扒土等活动,可以把土壤当中的更多盐分释放到水当中。同时,由于水体中含有残饵和摄食以后产生的粪便,其有机质含量也较高,这在水产养殖中可能是一个生态的隐患,但如果将它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盐碱地的改造和农业种植是有好处的。

  “‘十三五’期间,我们在很多地区做了‘以鱼降盐治碱’的尝试,从收集的数据来看,对水体降碱的效果普遍非常明显。一些盐碱地经过治理,已经变成了农田,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贫瘠的,这其实需要经过一个不断改进的过程,我们通过水产养殖慢慢提升它的生产地力。根据我们的研究,将这些残饵、粪便合理利用在盐碱地上,可以减施化肥10%—15%。”来琦芳介绍。

  在盐碱地区,老百姓的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薄弱,但通过开展盐碱地水产养殖,不仅能增加一条致富途径,而且盐碱地种植产量会不断提高,再过几年慢慢就可以达到普通农田的收益。

  “当前,对盐碱地治理开发已有很多路径,但以盐碱水促进盐碱地治理,还是比较新生的事物,我们也在探索如何更好地将盐碱水养殖和盐碱地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来琦芳说。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anxi.gov.cn/html/hbt/dynamic/zhongs/177544757069048217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