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延续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5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的请示》(东股司〔2023〕4号)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成套供货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成套供货方面基本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决定批准你公司的延续申请,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4)05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成套供货活动,确保核蒸汽供应系统设备成套供货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4)05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4月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4月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9/202404/t20240403_1069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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