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以碳代偿”开拓替代修复新路径
发布时间:2023-12-24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本案是广东省首宗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案例,构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与碳普惠衔接新机制,为有机结合绿色低碳发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打造了深圳样板。
一、基本案情
线索来源
2022年5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工地内的旋挖钻机排放的尾气排气烟度不合格。
工地现场
调查评估
经调查,涉案旋挖钻机由某建筑劳务公司使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结合有关材料对损害事实、受损范围和程度开展损害调查工作,委托专家对损害情况进行评估,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计24502.5元。
磋商情况
2022年9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并邀请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等单位列席。经磋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建筑劳务公司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将损害赔偿金全额通过深圳碳排放现货交易系统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并予以注销进行替代性修复。
磋商会议现场
替代修复情况
2023年8月,赔偿义务人在碳普惠项目上线后及时将损害赔偿费用足额购买核证排放量并进行了注销。
二、经验启示
“以碳代偿”,开拓替代修复新路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本案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落实《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创新试行“以碳代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开拓了替代修复的新思路。
三、专家点评
本案办案部门将赔偿义务人支付的赔偿金用于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节能减排活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既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也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履行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晏恒)
原文链接:https://gdee.gd.gov.cn/dsdt3071/content/post_4303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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