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4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解读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63 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1月16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现对其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自2013年施行以来,在提升噪声源控制水平、改善声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公布施行,国家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履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加强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我市噪声污染管理体系。
二、《办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
《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如下:
(一)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职责。一是明确了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职责;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三是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噪声污染防治职责。
(二)细化了上位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一是细化了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程序;二是明确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噪声管理要求;三是细化了工业噪声污染和交通线路建设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四是强化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噪声管理;五是明确了禁行、禁鸣路段和时间的划定要求;六是细化了高音广播喇叭使用和建筑物室内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三)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针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噪声污染严重的淘汰设备或者采用噪声污染严重的淘汰工艺,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系列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均规定由地方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的情况,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部门进行了明确。
政策原文:
原文链接:https://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jd/wzjd/202312/t20231214_12702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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