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4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效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研究编制了《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核技术利用分级分类管理,提高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我局研究编制了《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审批,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辐射监管精细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明确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目的及定义,规定了适用范围、办理流程、格式文本、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后续监管的重点和时限,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且属以下特定活动种类与范围内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其行政审批方式可以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1、新增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新申请、重新申请;
2、终止销售部分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部分变更申请;
3、仅从事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仅从事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延续、注销申请。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审批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
(三)发布告知承诺书的格式文本
编制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文本中明确告知法定应当告知内容。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
(四)明确申请流程与审批程序
对列入告知承诺适用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也可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申请人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按要求作出承诺,并将相关法定材料、已签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按时提交给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五)明确监管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具体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如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
对违反承诺及违反辐射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及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明确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的注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
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明确《办法》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023/20231218/eab2c0e17cce4effb876d4f0f5d69d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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