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往年安静居住小区复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4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津环气候〔2023〕8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安静居住小区
创建和往年安静居住小区复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推进居住区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3年我市继续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也称“宁静小区”)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静居住小区创建
(一)基本要求
各区生态环境局指导相关单位对照安静居住小区要求开展创建工作,2023年各区至少创建1个安静居住小区。
新创建的安静居住小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小区建成交付满5年,占地面积不低于2.4万平方米,居民户数不少于300户。
2、小区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达到声环境质量1类标准,即昼间不大于55分贝,夜间不大于45分贝。
3、变、配电设施与居民楼分离设置,楼内电梯、水泵等共用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或采取减震减噪措施,不对居民休息产生不利影响。
4、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锅炉等固定源噪声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5、制定管理规约,约定室内装修、娱乐锻炼、居家生活、车辆行驶、饲养宠物等方面噪声管理要求,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等途径告知居民,由业主共同遵守。
6、建立噪声扰民问题调解机制,公布调解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维持小区安静环境,居委会或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及时劝阻、调解噪声纠纷。调解无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7、小区无噪声问题投诉或已合理解决。
8、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六五环境日”环境日等至少开展1次宣传活动。采用发放宣传资料、座谈、讲座等多种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具体的案例,向小区居民宣传普及噪声污染防治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噪声纠纷调解处理和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的法律途径。
9、开展满意度调查,创建中对小区内不少于10%住户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住户对小区声环境现状和噪声管理的满意度情况,并收集相关建议。居民对小区环境质量满意率不低于95%。
(二)时间安排
3月初,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培训动员会。
3月底前,各区确定拟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名单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4月至8月,各区组织开展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
9月,各区按照要求(见附件1)编写《2023年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报告》并于9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10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安静居住小区验收工作。
二、往年安静居住小区复测
对2003年、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年创建的安静居住小区开展复测,每个小区至少选择1个点位进行昼夜间声环境监测,出具盖有CMA章的监测报告,并于9月底前将安静居住小区复测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监测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 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报告编写大纲
2. 安静居住小区复测情况统计表
2023年2月24日
(联系人:气候与国际处 何灵均
联系电话:87671552)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sthj.tj.gov.cn/ZWGK4828/ZCWJ6738/sthjjwj/202303/t20230302_6126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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