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之四: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差异化倍量替代
发布时间:2023-12-24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提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差异化替代。《办法》出台前后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哪些变化?出台差异化替代政策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解读:
“十三五”期间,我市持续加大水生态环境治理力度,持续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新建项目全部实行“倍量替代”,实现了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显著改善。通过实施一系列减排措施,我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相较于“十二五”末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6.8%,氨氮排放量减少18.5%。“十四五”期间,碧水保卫战持续向纵深推进。2022年,全市地表水优良水体断面比例达到58.3%,同比改善13.9%,全面消除了劣Ⅴ类水体。
此次新出台的《办法》,创新和优化了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模式,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指标实行差异化倍量替代:对水环境质量好、有一定环境容量的区域实行等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较差,特别是同比恶化的区域实行1.5倍量甚至是2.5倍量替代。
实行制定差异化总量控制指标的主要思路,是综合考虑我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污染物减排的要求,进一步兼顾发展和减排,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减排动力、释放减排空间,促进总量指标科学合理利用,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从过去的单一倍量替代到今天的差异化替代,意味着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的升级,体现了我们坚持以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的决心,不断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实行1倍量替代。二是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标的区,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实行1.5倍量替代。三是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区,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实行2.5倍量替代。
原文链接:https://sthj.tj.gov.cn/ZWGK4828/xzcjd/202303/t20230320_6144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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