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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2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解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年度核查工作是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提供基础数据的关键性工作。目前,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普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工作,但国家尚未对从事碳核查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设置标准,核查机构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主管部门缺乏对核查机构的有效监管,严重影响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加强对核查机构的管理,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推动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重点任务落地见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全国碳市场管理工作相关文件、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相关要求及浙江、河北省的经验做法,立足我区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重点聚焦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的职业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利益回避机制,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明确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查机构的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规范管理核查机构,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主管部门的职责、核查机构的确定、核查机构工作原则和要求、对核查机构的评价与监督管理要求及施行日期等八部分。

  第一条 包括制定本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 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监督管理的对象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及活动。

  第三条 规定核查机构是指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复查工作,出具独立的核查、复查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明确划分了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机构的委托、监督管理和评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定核查机构的确定方法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确定。

  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主要明确了核查机构的工作原则及程序、应遵守的行为规定;风险防范、公正性保证、质量控制、保密、档案管理及成果保存等制度;核查机构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主要为对核查机构的评价与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了对核查机构进行评价具体内容和要求,列出了六条核查机构的不合格行为,并明确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购买核查服务的重要参考。提出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和六条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3日。

  三、本《管理办法》的亮点

  一是为碳排放权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全国碳市场相关制度文件中,并没有针对核查机构管理的专门性文件。除北京、上海、湖北等试点碳市场省(市)外,也只有浙江和河北省针对核查机构出台了管理办法。在24个非试点省市中,宁夏是第三个出台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的省区,在全国属于靠前位置,填补了我区对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的制度空白。二是对核查机构的管理更加规范。本办法对核查机构的工作职责、机构及人员所应具备的条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构的评价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均作了明确要求,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提供了依据。

  

  相关规范性文件详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zwgk/zcjd/202311/t20231130_4367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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