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办理污染土壤跨省转移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6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相关企业和区县生态环境局向我局咨询污染土壤转移至毗邻省市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事宜。经研究,现将试行办理污染土壤跨省转移手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按照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在我市从事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法依规依标将污染土壤转移至毗邻省市具备条件的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
二、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污染土壤跨省转移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经初核可以进入跨省转移手续办理流程的,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征求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出具意见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是否同意转移的决定。同意转移的,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前还需要进行公示。
三、取得同意跨省转移的文件后,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转运计划,明确污染土壤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内容。同意跨省转移的文件、转运计划、污染土壤处置协议应当作为污染土壤修复方案的附件,与修复方案一起报区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区县生态环境局同意备案的,应当将备案意见和修复方案抄送接收地的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四、污染土壤起运前,修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转运过程中,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污染土壤转运台账,记录污染土壤运输日期、数量、去向等信息。
五、计划转移的污染土壤数量超过原批准数量、转运时限超过批准时限、接收单位发生变更、接收单位不再具备污染土壤暂存处置条件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停止转运,需要继续转运的应当重新申请。
六、转出地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与接收地的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沟通联络,定期互通信息、核对数据、完善台账,确保跨省转移的污染土壤严格监管,并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七、在试行办理污染土壤跨省转移手续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便于及时研究和调整解决。
联系人:孙 静,88759061;张新杰,88521896。
附件:重庆市污染土壤跨省转移申请表式样(试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污染土壤跨省转移申请表式样(试行)
项目名称 | |||||
土壤污染责任人 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修复施工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接收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转出地 | 接收地 | ||||
转运量(吨) | 其中:重金属污染土壤 | ||||
有机污染土壤 | |||||
复合污染土壤 | |||||
申请者声明 我单位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关材料不实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转出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修复施工单位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修复施工委托 合同; 2.修复施工单位与污染土壤接收单位签订的处置协议; 3.接收单位具备污染土壤暂存和最终处置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接收单位 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验收报告等。 |
原文链接:https://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wj/qtwj/202311/t20231128_12621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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