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7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制定背景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和《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及调查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2〕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二、专家库的建设
1、专家选取:专家库专家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法律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专业领域方面的专业人士中选取。
2、产生方式:采取个人申请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
3、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五)无违法犯罪、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无学术不端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六)热心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且自愿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三、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1、专家库的使用:
(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咨询论证、培训检查等活动;
(二)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案例分析、宣传培训等;
(三)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出具专家意见。
2、专家库的管理: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按程序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3、调整出库的情形:
(一)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工作2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相关工作2次以上的;
(三)提出的意见建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参与鉴定评估工作的;
(五)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
(六)因违法犯罪、违纪受处理的;
(七)因超龄、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八)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关要求的。
四、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一)对所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个人身份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在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活动中可以获取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秘密、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与参与业务有关的信息;
(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有关鉴定人员回避的规定主动自行回避。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nxi.gov.cn/zmhd/zcjd_1/202311/t20231127_94335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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