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5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实际,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二、目标任务是什么
从制度上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在执法中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统一。
三、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针对14项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内事项,按照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及检查频次等内容分别予以规定。
四、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针对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内的7项行政强制措施和9项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按照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时限和不予实施情形等内容分别制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裁量权基准表。
五、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为:(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五)其他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同时,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相关链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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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zcjd89/43628147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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