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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9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实施《福建省农村生活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6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和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提升农村和土壤生态环境,助力乡村生态振兴,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意,新增设立了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21至2023年,总规模为9亿元(每年3亿元)。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相关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编制了《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五章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提出制订的目的依据、资金定义以及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资金安排与使用”,规定专项资金每年可根据需要安排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三个方面,相应的分配方法,以及资金下达的流程和时限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主要细化项目储备库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储备制度的执行,入库项目的申报、审核、确定和动态更新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资金拨付使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监督检查作了具体要求,明确根据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项目储备、审计情况对资金分配实施奖优罚劣。

  第五章“附则”,提出设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特色做法

  《管理办法》在制订过程中,作了以下三方面衔接:

  一是与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相衔接。在体例、格式、表述上与《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相衔接,并根据我省实际作了优化:《管理办法》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纳入支持范围,对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难以覆盖的领域进行补充;《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分配因素,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的资金分配以受益人口、受益村庄数量为因素,其中受益人口权重达80%,着力引导各地优先治理人口较密集的村庄。

  二是与五年行动计划相衔接。在资金安排、奖惩上与《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闽政办﹝2021﹞28号)相衔接,《管理办法》对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的,实行分档补助,并向治理任务重、环境敏感区域倾斜,提高试点地区补助比例,同时对试点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是与项目相关管理要求相衔接。在项目申报、入库审核、职责分工等方面,与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作了衔接,并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1〕7号)有关内容进行制度化,着力推动建立和完善资金项目监管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wjjd/wzjd/202202/t20220208_58308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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