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第二批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9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有力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环科财函〔2018〕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1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转移转化基地试点),试点期1年。现将试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山东省内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能够有效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的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业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转移转化基地试点的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人才队伍构成合理。
(二)熟悉并掌握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双碳”目标实施、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技术需求,能够开展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技术验证、二次开发、产业孵化、技术交易等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和全链条服务,每年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完成不少于3项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具备专门的实验或生产场地,配套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具有开展新技术试验试用的基础条件,能够满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技术要求。
(四)具备专门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及管理制度,对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科技人员的奖(激)励有明确的制度保障;对技术成果评估验证、二次开发、产品化、推广与示范应用等工作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五)具有专门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责任部门,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专职成果转移转化团队。
(六)信誉良好,不在“绿色门槛”不予支持的范围;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附件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申报单位所在的市生态环境局。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本辖区内推荐的申报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市推荐申报单位不超过2个。
(三)各市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
联 系 人:吴 渊 0531—51798070,15621877004
高丽娟 0531—51798078,13695416253
联系邮箱:zhykjc@shandong.cn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综合与科技处
邮政编码:250101
附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2307/t20230721_4381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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