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试点工作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08-27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关于申请建设临港新片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的请示》(沪自贸临管委发〔2023〕1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和要求复函如下:
一、同意临港新片区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试点工作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沪环规〔20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材料完整。从支持你单位“无废城市”建设,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试点工作角度出发,同意你单位建设一个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具体委托上海城投兴港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环科”)负责实际运营,收集贮存设施位于上海临港新片区临港新城重装备产业区L01-12地块,危险废物收集类别和数量见附件,收集范围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承接事权范围保持一致,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具体为北至大治河-G1503 高速公路-S2沪芦高速-南芦公路-东大公路,西至北宋8组1号河-汇庙港-秦树学校河-洪东柴场界河-如意港-洪东路-G1503高速公路-瓦洪公路-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浦东机场南侧区域,小洋山岛区域,面积为 431 平方公里),收集对象为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年收集规模不超过2万吨,单次最大贮存量不超过1740吨,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二、加强对兴港环科的日常管理和环境监管
你单位应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兴港环科的日常监管和服务指导,并将兴港环科纳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对兴港环科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污染物排放指标监督性监测,确保兴港环科合法合规运行。你单位应督促兴港环科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危险废物的分区分库贮存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台帐制度,委托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现场管理,严禁将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以及不在收集平台收集类别中的危险废物混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应督促兴港环科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和收集单位市场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沪环保防〔2018〕88号)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等行为,并督促其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向你委、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报告上季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处置情况。
三、严格落实年度评估制度
你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24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上年度运营报告。我局将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未及时完成验收、未按时提交运营报告或未通过年度评估的,你单位应要求兴港环科立即停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工作。
附件:临港新片区区级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 危险废物收集类别和数量清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
附件
临港新片区区级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危险废物收集类别和数量清单
危险废物类别 | 危险废物代码 | 收集数量(吨/年) | |
甲类仓库 | 丙类仓库 | ||
HW02 | 全 | -- | 200 |
HW03 | 全 | -- | 200 |
HW04 | 全 | -- | 200 |
HW05 | 全 | -- | 200 |
HW06 | 全 | 100 | 0 |
HW07 | 全 | -- | 200 |
HW08 | 全 | 330 | 2000 |
HW09 | 全 | -- | 584 |
HW11 | 全 | -- | 200 |
HW12 | 全 | 120 | 4000 |
HW13 | 全 | -- | 300 |
HW14 | 全 | 60 | 0 |
HW16 | 266-010-16 | -- | 180 |
HW17 | 全 | -- | 3584 |
HW20 | 261-040-20 | -- | 200 |
HW21 | 全(261-138-21除外) | -- | 200 |
HW22 | 全(398-004-22除外) | -- | 200 |
HW23 | 336-103-23、900-021-23 | -- | 200 |
HW24 | 全 | -- | 200 |
HW25 | 全 | -- | 200 |
HW26 | 全 | -- | 200 |
HW27 | 全 | -- | 200 |
HW28 | 全 | -- | 200 |
HW29 | 全(265-003-29、321-030-29、321-033-29、401-001-29、900-023-29除外) | -- | 200 |
HW31 | 全(398-052-31除外) | -- | 200 |
HW33 | 全(336-104-33除外) | -- | 10 |
HW34 | 全 | 40(废氢氟酸) | 200 |
HW35 | 251-015-35、261-059-35、900-399-35 | -- | 492 |
HW36 | 全 | -- | 200 |
HW37 | 全 | -- | 200 |
HW38 | 全 | -- | 200 |
HW39 | 全 | -- | 200 |
HW40 | 全 | -- | 200 |
HW45 | 全 | -- | 200 |
HW46 | 全 | -- | 200 |
HW47 | 261-088-47、336-106-47 | -- | 200 |
HW48 | 全 | -- | 200 |
HW49 | 全(309-001-49 、 900-053-49除外) | -- | 3000 |
HW50 | 全(772-007-50、 900-049-50除外) | -- | 1600 |
合计 | / | 650 | 19350 |
注:最大贮存量不超过1740吨(其中甲类仓库不超过60吨,丙类仓库不超过1680吨),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PDF附件 129.pdf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30818/93fce87fa84d4918a5102c54fad706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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