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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新盛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20万吨有机硅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7-14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新疆新盛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新疆新盛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20万吨有机硅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新盛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20万吨有机硅及配套项目位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产业集中区-五彩湾北部产业园区(乌鲁木齐准东产业园)的新材料产业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14'43.94"、北纬44°51'13.92"。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25条生产线,年产20万吨有机硅及其下游产品。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单体工艺生产区(硅粉加工装置、甲基单体合成装置、单体精馏装置、氯甲烷合成装置、水解及环体精馏装置)、下游工艺产品区(110胶装置、107胶装置、含氢硅油装置、六甲基二硅氧烷装置、四甲基二硅氧烷装置、共沸物分离装置、高沸物处理装置、低沸物歧化装置、白炭黑装置)。2.储运工程,新建酸碱罐区、DMC罐区、中间产品罐区、1#甲类储罐区、2#甲类储罐区、硅粉卸车临时堆场和库房等。3.辅助工程,新建导热油炉房、循环水站、空压站等配套设施、综合办公楼、制氮系统、冷凝回收站等。4.公用工程,新建供排水系统、供暖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等。5.环保工程,新建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本项目总投资3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5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08%。

  二、根据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新盛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20万吨有机硅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2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33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关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新政函〔2012〕358号)《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2-2030)修改(201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环函〔2016〕98号)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硅粉加工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焚烧装置废气,经除尘器+余热锅炉+石墨急冷综合吸收塔+酸洗塔A/B+碱洗塔+引风机+活性炭过滤处理,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VOCs、二噁英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盐酸脱吸装置废气,经水洗喷淋塔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甲基单体合成废气,经水洗喷淋塔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原料酸碱罐区废气,经水洗喷淋塔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排放限值,硫酸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甲醇罐区废气,经水洗喷淋塔处置,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甲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导热油站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白炭黑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白炭黑生产酸性废气,经二级碱洗+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废水收集处理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技术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VOCs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限值要求;厂界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厂界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氯化氢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硫酸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高盐废水、低盐废水和其它污水。上述生产废水排入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污水纳管要求后进入乌鲁木齐准东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事故池、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化学品仓库等区域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最终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加大环境风险排查力度,加强对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的环境监测,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七)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九)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运营期废气、废水的生态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十)乌鲁木齐准东产业园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工信石化〔2022〕2号)要求,尽快开展化工园区认定,支撑园区内化工项目建设。

  四、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工程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7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7/f5f5edf32d8c4d89ad67f5bf498779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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