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诺尔湖铁矿选矿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5-20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诺尔湖铁矿选矿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7号)等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备案意见:
一、你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二、请依法公开《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诺尔湖铁矿选矿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备案意见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023年5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5/45955103ae2541c58e56cf279dd7b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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