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18万吨/年焦油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5-12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18万吨/年焦油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7号)等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备案意见:
一、你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二、请依法公开《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18万吨/年焦油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备案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023年4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4/78421077f8a94c1ba0b8ec368326e08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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