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协同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支持作用,促进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提高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通知》明确,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规模和占比不断提高,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得到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探索创新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信贷增长,增强保险对绿色建筑的保障功能,实现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良性循环,助力实现云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
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包括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支持措施包括信贷支持和保险支持两个方面。
信贷支持方面,金融机构将对符合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足额保障信贷投放;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降低项目贷款利率水平,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提供绿色通道融资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
保险支持方面,保险机构将为符合要求的建筑项目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完善保险条款和服务内容,做到事前事故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损失补偿全过程闭环管理。
《通知》明确,符合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借款人相关要求的借款人,具有较好信用记录的项目建设、施工以及监理等相关单位,取得住建部门预评价证明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都可以进行申请。
《通知》对办理程序中的项目证明、信贷申请、信贷审核及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规范。金融机构受理信贷申请后,应将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信贷纳入绿色通道,尽快完成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贷后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金融机构应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流向非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项目。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仍未取得对应等级标识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未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其他建筑项目,金融机构应及时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通知》还明确了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州(市)金融办的监督管理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培训、加大产品创新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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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规模和占比不断提高,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得到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探索创新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信贷增长,增强保险对绿色建筑的保障功能,实现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良性循环,助力实现云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
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包括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支持措施包括信贷支持和保险支持两个方面。
信贷支持方面,金融机构将对符合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足额保障信贷投放;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降低项目贷款利率水平,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提供绿色通道融资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
保险支持方面,保险机构将为符合要求的建筑项目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完善保险条款和服务内容,做到事前事故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损失补偿全过程闭环管理。
《通知》明确,符合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借款人相关要求的借款人,具有较好信用记录的项目建设、施工以及监理等相关单位,取得住建部门预评价证明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都可以进行申请。
《通知》对办理程序中的项目证明、信贷申请、信贷审核及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规范。金融机构受理信贷申请后,应将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信贷纳入绿色通道,尽快完成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贷后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金融机构应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流向非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项目。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仍未取得对应等级标识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未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其他建筑项目,金融机构应及时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通知》还明确了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州(市)金融办的监督管理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培训、加大产品创新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ywdt/szyw/202304/t20230412_233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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