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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18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一)备案依据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2.《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

  (二)备案范围

  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或者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活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接环保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以下环境监测业务:

  1.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2. 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

  3.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

  4.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5.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6. 市、区环保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

  (三)备案材料

  1.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监管平台信息填报完备后自动生成,打印盖章后上传);

  2. 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自我声明文件;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仅检测机构提供。包括授权签字人表和检测能力表,仅限环境监测领域,不含室内空气)。

  4. 正式员工名单;

  5. 仪器设备和设施等固定资产清单;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7. 银行开户许可证;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 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10. 能够证明对在用工作场所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1. 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金缴纳证明;

  12. 企业信用证明(包括通过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企业所在地省市公共信用平台和信用中国等途径查询的机构信用情况截图);

  13.“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运维机构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及相关附表(检测机构如有需提供)。

  (四)备案程序

  1. 申请单位登录1.“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法人办事”版块,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其他类别”事项中选择”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备案”,点击“立即办理”。
2. 在办理登录页面,点击“法人用户登录”进入登录页面自行进行账户注册。注册前请确保电脑已插入法人一证通UKEY设备(注:法人一证通UKEY设备需机构(包括本市和外省市机构)前往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服务网点进行现场办理;“一证通登录/注册”需安装协卡助手,建议使用IE11、360浏览器、Chrome等浏览器)。 1.“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法人办事”版块,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其他类别”事项中选择”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备案”,点击“立即办理”。
2. 在办理登录页面,点击“法人用户登录”进入登录页面自行进行账户注册。注册前请确保电脑已插入法人一证通UKEY设备(注:法人一证通UKEY设备需机构(包括本市和外省市机构)前往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服务网点进行现场办理;“一证通登录/注册”需安装协卡助手,建议使用IE11、360浏览器、Chrome等浏览器)。“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法人办事”版块,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其他类别”事项中选择”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备案”,点击“立即办理”。

  2. 在办理登录页面,点击“法人用户登录”进入登录页面自行进行账户注册。注册前请确保电脑已插入法人一证通UKEY设备(注:法人一证通UKEY设备需机构(包括本市和外省市机构)前往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服务网点进行现场办理;“一证通登录/注册”需安装协卡助手,建议使用IE11、360浏览器、Chrome等浏览器)。

  3. 申请单位注册成功后,在备案管理栏目下点击机构自主备案,按步骤填写机构基本信息并上传前述第1~3项备案材料,并阅读本办事指南;

  4. 机构基本信息填写完整,前述第1~3项备案材料完成上传,即可通过备案;

  5. 各机构在备案通过后的1个月内登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网站(http://218.242.55.138:10001)补充上传前述第4~13项备案材料;

  6. 各机构的备案材料发生变更后,及时上传更新。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允许变更,如需变更需重新备案。

  7. 机构需要注销此次备案时,可登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网站,在机构查询栏目下,点击“注销”按钮完成备案注销。注销备案操作即时生效,后期机构如需备案需按步骤重新申请备案,注销前数据无法保留和恢复。

  (五)收费

  无。

  (六)受理方式

  全程网上受理。

  (七)其他说明

  各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机构自行承担。

  (八)咨询电话

  021-24011848,021-24011846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13:00—16:00(公共休假日除外)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5151/hbzhywpt5070/20230216/e828d12a361648b4a834b1a1142e6b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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