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上海市声环境 功能区划(2019年修订版)》解释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1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年修订版)》解释说明的通知
沪环大气〔2022〕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年修订版)》(简称《区划》)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对规范全市声环境管理、促进声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引导作用。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现对《区划》解释说明如下:
一、“交通干线边界线”是指: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铁路边界,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二、《区划》2.2.1条款中的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含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中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余交通干线两侧以及主要附属站、场、码头(港口)、服务区等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区划》2.2.3条款“其它4类声环境功能区”所列区块均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相关声环境功能区划图件中的4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块颜色“红色,RGB(255,0,0)”)、图例中的“4类”均为“4a类”。
四、对于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098/hbzhywpt1100/20221227/e4990de2fd754edf8b88ef4694f29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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