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审〔2022〕4-58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鲁甸万隆化工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12-09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鲁甸万隆化工有限公司、昭通市昆华化工有限公司:
经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鲁甸万隆化工有限公司将二氧化硫氧化生产硫酸过程中产生的35吨废催化剂(HW50,261-173-50)转移至宁夏鸿盛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0日;同意昭通市昆华化工有限公司将二氧化硫氧化生产硫酸过程中产生的35吨废催化剂(HW50,261-173-50)转移至宁夏鸿盛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0日。
请鲁甸万隆化工有限公司、昭通市昆华化工有限公司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和生态环境局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6日
-->鲁甸万隆化工有限公司、昭通市昆华化工有限公司:
经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鲁甸万隆化工有限公司将二氧化硫氧化生产硫酸过程中产生的35吨废催化剂(HW50,261-173-50)转移至宁夏鸿盛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0日;同意昭通市昆华化工有限公司将二氧化硫氧化生产硫酸过程中产生的35吨废催化剂(HW50,261-173-50)转移至宁夏鸿盛达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0日。
请鲁甸万隆化工有限公司、昭通市昆华化工有限公司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和生态环境局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ghgl/wxfwgl/202210/t20221010_231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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