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评工程师韩会阁处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9-24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环评工程师韩会阁处理意见的函
韩会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对你(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620352014620603000179,信用编号:BH041705)作为宁德万环国评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38045782B)非全职人员编制环评文件问题,处理意见如下:
我厅于2022年9月1日将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送达,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宁德万环国评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你为编制主持人编制了3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我厅决定对你的失信行为给予失信记分15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你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及其从业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我厅决定对你的失信行为予以失信记分3分。
综上,我厅决定对你予以失信记分共计18分。
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生态环境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ywxx/hpsp/guanlidongtai/202209/t20220920_59963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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