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博歌车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03来源: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000(不)罚决字〔2022〕1号
单位名称:郑州博歌车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95907765E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园康平路西
我厅于2022年3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7辆搅拌车的实车配置和环保信息公开不一致,车辆实车配置的后处理载体为康宁(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你公司实际公开的后处理载体为NGK。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以上事实有《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1年12月23日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底盘环保信息配置表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你公司已按照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要求,在车辆环保信息首次公开后48小时内及时修正了环保公开错误信息,且7台问题车辆都未进行销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henan.gov.cn/2022/08-29/2593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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