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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审〔2022〕4-20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8-0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 

  经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同意你公司将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蒸馏产生的96吨重馏分(HW11,261-032-11)转移至榆次华源化工厂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将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蒸馏产生的192吨重馏分(HW11,261-032-11)转移至焦作市新科资源综合利用研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 

  请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和生态环境局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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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 

  经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同意你公司将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蒸馏产生的96吨重馏分(HW11,261-032-11)转移至榆次华源化工厂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将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蒸馏产生的192吨重馏分(HW11,261-032-11)转移至焦作市新科资源综合利用研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期限截止2022年12月31日。 

  请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泄露、流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运输安全;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其他危险废物混入需转移的危险废物中。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和生态环境局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ghgl/wxfwgl/202208/t20220804_230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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