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2×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8-04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新疆能源(集团)和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和田2×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和田2×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位于和田市以北约20千米的中昆物流园外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79°59′37.118″,北纬37°15′822″。应急事故灰场位于电厂北侧5千米沙漠地带,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79°59′3.437″,北纬37°19′8.084″。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35万千瓦热电联产燃煤机组,配套建设2台1192吨/小时超临界变压运行燃煤直流炉及相关公辅、环保工程。项目供热范围为和田市中心城区、和田县经济新区,近期(2025年)采暖面积为2132.04万平方米,远期(2030年)采暖面积为3132.67万平米,服务用户包括供热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工业企业。项目总投资3399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122万元,占总投资的11.51%。
二、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和田2×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145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25号),该项目符合《和田地区三县一市热电联产规划(2021-2030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及和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燃煤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SCR脱硝+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配高频电源)”处理后通过21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限值要求。转运站、碎煤机房、石灰石粉仓、灰库、煤仓间含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燃气启动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50、200毫克/立方米。
加强原料煤运输入场、装卸、转运、储存、输送等环节封闭管理及洒水抑尘措施;灰库装灰处设置风机抽风装置。粉煤灰综合利用时采用密闭罐车运输,暂不能利用时调湿运至事故灰场,灰场场界处颗粒物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辅机循环排污水回用于脱硫系统及输煤系统冲洗降尘、煤场喷洒等。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高含盐废水夏季回用于脱硫系统用水、湿式除渣、灰库搅拌、灰场喷洒等,冬季部分高含盐废水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最终排入和田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超滤处理(高悬浮物废水)排至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脱硫废水排入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输煤系统排水排入含煤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制氢站冷却水排入厂内再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锅炉酸洗水排入厂区废水贮存池加药氧化、酸碱中和处理后,排至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要求进行分区防渗,严防废水下渗对项目区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应急事故灰场在库区底部地表铺设防渗层,采用防渗土工膜,渗透系数小于10-12厘米/秒,防渗膜与坝坡搭接连接成整体。建立厂区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体系,按规范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及土壤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锅炉排汽口安装消声器。严格限制运灰车辆的速度,加强管理,禁止夜间运输,道路两旁设置绿化带。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变压器废油、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项目投产后及时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对脱硫废水处理系统污泥进行鉴定,如鉴定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则送至事故灰场分区碾压堆存。脱硫废水处理系统污泥未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灰渣、脱硫石膏和石子煤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尽量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拉运至应急事故灰场分区堆存、分层碾压,并在灰场设置灰场管理站。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
(七)严格落实各项碳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和管理,采用自动控制系统,生产装置区等应安装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加强对设备的维修管理,使其在良好的情况下运行,严格按规范操作。设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装置区设围堰和防火堤。厂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及时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运营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四、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8/5422bd93a6f64e6290bd5ca5baa1c7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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