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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1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强化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供综合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我省首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征集工作。经审核,确定首批入选专家58名,现将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见附件1),以及《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见附件2)予以公布。专家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成立。

  特此公告。

  

  附件:1.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

   2.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xlsx

  

  

  附件2.

  

  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供全面、高水平的专业指导、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撑,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库建立、资格审查、使用、入库出库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经验,遵守社会公德。

  (二)原则上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领域的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或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及决策咨询经验,从事业务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针对有突出业绩的技术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熟悉生物多样性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具备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工作经验,在生物技术环境安全领域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四条专家库推荐人选由省直各有关部门推荐或主动邀请,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作为推荐人选。

  第五条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专家库为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指导、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撑,具体包括: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项目技术咨询;

  (三)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宣传、交流、培训;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所涉及的具体专业和行业,充分考虑专家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和特长等事项,按照随机原则和轮换原则,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参与咨询工作。

  第九条参加生物多样性保护咨询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并对咨询结论负责,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参加咨询的专家与被咨询事项或者被咨询对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意见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专家入库条件,每年对相关信息进行一次审核,根据专家信息变更及时对专家库进行信息更新,每五年进行一次整体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一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等;

  (二)存在科研失信、失德失范等行为;

  (三)填报虚假信息,在咨询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咨询工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邀请参加咨询工作两次以上的;

  (六)未经同意,泄露咨询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专家出库决定,并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wdyxbhyswaqgl/2206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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