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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污防字〔2022〕22号 云南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3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先行先试,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地方法规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坚持统筹安排,着力补齐短板。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领域、分区域地域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 

  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实行联防联控联治,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省域内实际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实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化监控全覆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四)夯实政府属地责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以下均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本部门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昆明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固体废物信息平台申报有关资料,并及时公开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依托长江经济带上游四省(市)和泛珠三角合作机制,加强与贵州、四川、重庆、广西等省(市、区)联防联控。探索经验,逐步推广,完善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利用处置设施能力建设情况。以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为重点,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跨省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会商、挂牌督办和协同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八)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依托“智慧环保”工程,迭代升级云南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加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信息化平台信息共享,实现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与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信息互联。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重点医疗机构为试点,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重要场所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智慧识别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逐步推广覆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九)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时做好危险废物类别代码新旧更替衔接工作,强化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开展锡冶炼等行业固体废物调查,推进锡冶炼等行业危险废物纳入名录管理。积极发挥名录在涉危险废物行政案件、环境司法案件中属性鉴别的认定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参与) 

  (十)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强化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鉴别主体责任,对不明属性固体废物主动鉴别,及时公开鉴别资料。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鼓励各类检测机构积极参与危险废物鉴别,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规范开展鉴别工作。加强历史遗留废渣、有色金属冶炼烟气脱硫渣等具有区域或行业共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指导,推动降低鉴别成本。(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一)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及以上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安全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危险废物重点环境监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管,依法落实在线监测等工作要求。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评估,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推动源头减量。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采用氧化锌脱硫、有色冶炼烟气深度处理、强化氟吸收等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的工艺措施。积极推动提升企业、园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围绕有色冶炼、磷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大相关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十三)加强清洁生产。指导企业合理选择清洁的原料、能源和工艺、设备,减少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等过程监管 

  (十四)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督促农药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参与)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鼓励呈贡大学城等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配套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贮存设施。废弃危险化学品经稳定化预处理并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符合备案要求的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防贮存环节风险。严格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以及不兼容危险废物混存混放;严禁贮存未经报废处理登记的化学品。(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管理。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通行时段,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规范医疗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坚持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原则,严格跨省转移贮存和处置,从严审核含量高、风险高的涉镉、汞、铊重金属危险废物转入,减少非资源化再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七)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和问题多发领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办案。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坚持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合惩戒。(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八)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对工作中发现的环境或安全隐患问题,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形成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环境和安全监督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九)补齐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积极争取国家统筹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建设,根据区域产业分布,地质特点选择合适地区建设含砷危险废物处置基地。加强省内难处置、存量大、风险高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州(市)间共享处置能力。(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科学统筹国土空间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用地纳入规划,做好用地保障。2022年底前,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水平。各州(市)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城镇化发展速度、满足平时和应急需求等因素,坚持鼓励竞争、适度规模原则,科学布局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合理选择医疗废物处置工艺,提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水平,构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体系。推广“小箱进大箱”模式,鼓励依托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现有贮存设施升级改造,辐射收集暂存区域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现“应收尽收”。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每个州(市)至少建成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每个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收集、转运、处置。(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二)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推动优胜劣汰。围绕贵金属废催化剂、铝灰、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废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努力打造一批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规范危险废物利用。严格落实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鼓励有关行业和单位,申报制修订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在环境和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四)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落实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将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加强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监督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落实税收政策。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按照危险废物排污单位信息做好纳税人识别、纳税辅导、税款征收工作。依据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精准落实环保税免征政策,发挥税收导向作用,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创建区域性危险废物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含砷废物、电解铝大修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发推广事项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重点支持范围。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二十七)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应急处置与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规范要求,建立医疗废物应急运输、处置梯队,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各州(市)人民政府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鼓励边境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配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增强应急保障机动性、灵活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九)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省、州(市)和重点县(市、区)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危险废物专家库,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编办等参与) 

  (三十)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立法。围绕涉砷、铊、汞等危险废物,制定环境管理指南、利用处置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省人大、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提升危险废物应急响应能力。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一步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中心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二)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争取和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环境风险评估诊断与分级管控对策研究,积极争取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落地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三十三)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并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指导州(市)开展好相关工作。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省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针对性制定分解落实任务的措施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评,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三十五)加大督察力度。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运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六)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配合做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履约的相关具体工作。(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常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废铅蓄电池、荧光灯管、农药包装物等危险废物的识别能力。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附件:任务清单

 

  附件: 

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参与单位 

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夯实政府属地责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依法落实本部门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2.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昆明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1.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固体废物信息平台申报有关资料,并及时公开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1.加强与贵州、四川、重庆、广西等省(市、区)联防联控,探索经验,逐步推广,完善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 

2.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利用处置设施能力建设情况;

3.以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为重点,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跨省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会商、挂牌督办和协同调查处理。 

省生态环境厅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 

1.迭代升级云南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 

2.加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信息化平台信息共享,实现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与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信息互联; 

3.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重要场所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智慧识别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逐步推广覆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参与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制度 

1.及时做好危险废物类别代码新旧更替衔接工作,强化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

2.开展锡冶炼等行业固体废物调查,推进锡冶炼等行业危险废物纳入名录管理; 

3.积极发挥名录在涉危险废物行政案件、环境司法案件中属性鉴别的认定作用。 

省生态环境厅 

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 

1.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2.强化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鉴别主体责任; 

3.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 

4.加强历史遗留废渣、有色金属冶炼烟气脱硫渣等具有区域或行业共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指导。 

省生态环境厅 

严格环境准入 

1.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 

2.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及以上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安全评价文件开展复核; 

3.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危险废物重点环境监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管,依法落实在线监测等工作要求; 

4.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评估,强化评估结果应用。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动源头减量 

1.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采用氧化锌脱硫、有色冶炼烟气深度处理、强化氟吸收等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的工艺措施; 

2.积极推动提升企业、园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 

3.加大相关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加强清洁生产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 

1.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督促农药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部门参与 

2.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 

3.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 

4.鼓励呈贡大学城等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 

1.废弃危险化学品经稳定化预处理并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符合备案要求的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防贮存环节风险; 

2.严格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以及不兼容危险废物混存混放;严禁贮存未经报废处理登记的化学品。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 

1.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管理; 

2.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

3.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规范医疗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2.坚持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原则,严格跨省转移贮存和处置,从严审核含量高、风险高的涉镉、汞、铊重金属危险废物转入,减少非资源化再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 

3.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 

省生态环境厅 

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1.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开展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 

2.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和问题多发领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办案; 

3.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损害担责原则。 

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坚持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 

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5.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合惩戒。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补齐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 

1.积极争取国家统筹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建设,根据区域产业分布,地质特点选择合适地区建设含砷危险废物处置基地; 

2.加强省内难处置、存量大、风险高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州(市)间共享处置能力。 

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 

1.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2.科学统筹国土空间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用地纳入规划,做好用地保障; 

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水平 

1.科学布局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构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体系; 

2.2022年6月底前,每个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3.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每个州(市)至少建成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4.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收集、转运、处置。 

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 

1.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 

2.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3.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 

4.围绕贵金属废催化剂、铝灰、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废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努力打造一批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危险废物利用 

1.严格落实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2.鼓励有关行业和单位,申报制修订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3.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参与 

健全财政金融政策 

1.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2.落实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税收政策 

1.建立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按照危险废物排污单位信息做好纳税人识别、纳税辅导、税款征收工作;

2.精准落实环保税免征政策,发挥税收导向作用,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创建区域性危险废物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含砷废物、电解铝大修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 

2.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发推广事项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重点支持范围。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2.坚持应急处置与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 

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1.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 

2.各州(市)人民政府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3.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鼓励边境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配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省、州(市)和重点县(市、区)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危险废物专家库,配齐配强人员力量。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编办等参与 

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地方立法; 

2.围绕涉砷、铊、汞等危险废物,制定环境管理指南、利用处置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省人大、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危险废物应急响应能力 

1.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 

2.加强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中心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库。 

省生态环境厅 

相关部门参与 

提升基础研究能力 

1.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争取和支持相关科研活动; 

2.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环境风险评估诊断与分级管控对策研究,积极争取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落地建设。 

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措施 

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4.省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针对性制定分解落实任务的措施清单。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考核评价 

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评,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加大督察力度 

1.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 

2.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 

3.视情开展专项督察。 

省生态环境厅 

相关部门参与 

加强教育培训 

1.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2.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 

3.配合做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履约的相关具体工作。 

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常识宣传; 

2.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 

3.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 

4.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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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先行先试,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地方法规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坚持统筹安排,着力补齐短板。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领域、分区域地域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 

  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实行联防联控联治,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省域内实际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实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化监控全覆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四)夯实政府属地责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以下均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本部门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昆明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固体废物信息平台申报有关资料,并及时公开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依托长江经济带上游四省(市)和泛珠三角合作机制,加强与贵州、四川、重庆、广西等省(市、区)联防联控。探索经验,逐步推广,完善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利用处置设施能力建设情况。以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为重点,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跨省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会商、挂牌督办和协同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八)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依托“智慧环保”工程,迭代升级云南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加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信息化平台信息共享,实现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与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信息互联。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重点医疗机构为试点,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重要场所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智慧识别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逐步推广覆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九)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时做好危险废物类别代码新旧更替衔接工作,强化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开展锡冶炼等行业固体废物调查,推进锡冶炼等行业危险废物纳入名录管理。积极发挥名录在涉危险废物行政案件、环境司法案件中属性鉴别的认定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参与) 

  (十)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强化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鉴别主体责任,对不明属性固体废物主动鉴别,及时公开鉴别资料。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鼓励各类检测机构积极参与危险废物鉴别,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规范开展鉴别工作。加强历史遗留废渣、有色金属冶炼烟气脱硫渣等具有区域或行业共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指导,推动降低鉴别成本。(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一)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及以上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安全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危险废物重点环境监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管,依法落实在线监测等工作要求。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评估,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推动源头减量。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采用氧化锌脱硫、有色冶炼烟气深度处理、强化氟吸收等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的工艺措施。积极推动提升企业、园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围绕有色冶炼、磷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大相关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十三)加强清洁生产。指导企业合理选择清洁的原料、能源和工艺、设备,减少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等过程监管 

  (十四)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督促农药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参与)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鼓励呈贡大学城等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配套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贮存设施。废弃危险化学品经稳定化预处理并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符合备案要求的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防贮存环节风险。严格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以及不兼容危险废物混存混放;严禁贮存未经报废处理登记的化学品。(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管理。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通行时段,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规范医疗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坚持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原则,严格跨省转移贮存和处置,从严审核含量高、风险高的涉镉、汞、铊重金属危险废物转入,减少非资源化再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七)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和问题多发领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办案。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坚持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合惩戒。(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八)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对工作中发现的环境或安全隐患问题,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形成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环境和安全监督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九)补齐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积极争取国家统筹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建设,根据区域产业分布,地质特点选择合适地区建设含砷危险废物处置基地。加强省内难处置、存量大、风险高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州(市)间共享处置能力。(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科学统筹国土空间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用地纳入规划,做好用地保障。2022年底前,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水平。各州(市)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城镇化发展速度、满足平时和应急需求等因素,坚持鼓励竞争、适度规模原则,科学布局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合理选择医疗废物处置工艺,提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水平,构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体系。推广“小箱进大箱”模式,鼓励依托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现有贮存设施升级改造,辐射收集暂存区域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现“应收尽收”。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每个州(市)至少建成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每个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收集、转运、处置。(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二)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推动优胜劣汰。围绕贵金属废催化剂、铝灰、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废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努力打造一批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规范危险废物利用。严格落实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鼓励有关行业和单位,申报制修订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在环境和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四)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落实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将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加强退役费用的预提、使用监督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落实税收政策。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按照危险废物排污单位信息做好纳税人识别、纳税辅导、税款征收工作。依据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精准落实环保税免征政策,发挥税收导向作用,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创建区域性危险废物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含砷废物、电解铝大修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发推广事项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重点支持范围。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二十七)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应急处置与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规范要求,建立医疗废物应急运输、处置梯队,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各州(市)人民政府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鼓励边境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配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增强应急保障机动性、灵活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九)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省、州(市)和重点县(市、区)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危险废物专家库,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编办等参与) 

  (三十)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立法。围绕涉砷、铊、汞等危险废物,制定环境管理指南、利用处置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省人大、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提升危险废物应急响应能力。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一步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中心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二)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争取和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环境风险评估诊断与分级管控对策研究,积极争取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落地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三十三)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并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指导州(市)开展好相关工作。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省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针对性制定分解落实任务的措施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评,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三十五)加大督察力度。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运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六)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配合做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履约的相关具体工作。(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常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废铅蓄电池、荧光灯管、农药包装物等危险废物的识别能力。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附件:任务清单

 

  附件: 

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参与单位 

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夯实政府属地责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依法落实本部门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2.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昆明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1.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固体废物信息平台申报有关资料,并及时公开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1.加强与贵州、四川、重庆、广西等省(市、区)联防联控,探索经验,逐步推广,完善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 

2.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利用处置设施能力建设情况;

3.以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为重点,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跨省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会商、挂牌督办和协同调查处理。 

省生态环境厅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 

1.迭代升级云南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 

2.加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信息化平台信息共享,实现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与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信息互联; 

3.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重要场所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智慧识别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逐步推广覆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参与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制度 

1.及时做好危险废物类别代码新旧更替衔接工作,强化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

2.开展锡冶炼等行业固体废物调查,推进锡冶炼等行业危险废物纳入名录管理; 

3.积极发挥名录在涉危险废物行政案件、环境司法案件中属性鉴别的认定作用。 

省生态环境厅 

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 

1.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2.强化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鉴别主体责任; 

3.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 

4.加强历史遗留废渣、有色金属冶炼烟气脱硫渣等具有区域或行业共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指导。 

省生态环境厅 

严格环境准入 

1.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 

2.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及以上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安全评价文件开展复核; 

3.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危险废物重点环境监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管,依法落实在线监测等工作要求; 

4.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评估,强化评估结果应用。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动源头减量 

1.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采用氧化锌脱硫、有色冶炼烟气深度处理、强化氟吸收等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的工艺措施; 

2.积极推动提升企业、园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 

3.加大相关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加强清洁生产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 

1.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督促农药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部门参与 

2.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 

3.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 

4.鼓励呈贡大学城等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 

1.废弃危险化学品经稳定化预处理并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符合备案要求的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防贮存环节风险; 

2.严格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以及不兼容危险废物混存混放;严禁贮存未经报废处理登记的化学品。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 

1.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管理; 

2.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

3.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规范医疗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2.坚持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原则,严格跨省转移贮存和处置,从严审核含量高、风险高的涉镉、汞、铊重金属危险废物转入,减少非资源化再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 

3.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 

省生态环境厅 

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1.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开展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 

2.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和问题多发领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办案; 

3.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损害担责原则。 

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坚持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 

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5.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合惩戒。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补齐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 

1.积极争取国家统筹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建设,根据区域产业分布,地质特点选择合适地区建设含砷危险废物处置基地; 

2.加强省内难处置、存量大、风险高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州(市)间共享处置能力。 

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 

1.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2.科学统筹国土空间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用地纳入规划,做好用地保障; 

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水平 

1.科学布局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构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体系; 

2.2022年6月底前,每个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3.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每个州(市)至少建成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4.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收集、转运、处置。 

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 

1.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 

2.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3.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 

4.围绕贵金属废催化剂、铝灰、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废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努力打造一批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危险废物利用 

1.严格落实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2.鼓励有关行业和单位,申报制修订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3.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参与 

健全财政金融政策 

1.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2.落实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税收政策 

1.建立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按照危险废物排污单位信息做好纳税人识别、纳税辅导、税款征收工作;

2.精准落实环保税免征政策,发挥税收导向作用,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创建区域性危险废物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含砷废物、电解铝大修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 

2.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发推广事项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重点支持范围。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2.坚持应急处置与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 

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1.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 

2.各州(市)人民政府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3.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鼓励边境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配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省、州(市)和重点县(市、区)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危险废物专家库,配齐配强人员力量。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编办等参与 

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地方立法; 

2.围绕涉砷、铊、汞等危险废物,制定环境管理指南、利用处置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省人大、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危险废物应急响应能力 

1.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 

2.加强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建设,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中心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库。 

省生态环境厅 

相关部门参与 

提升基础研究能力 

1.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争取和支持相关科研活动; 

2.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环境风险评估诊断与分级管控对策研究,积极争取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落地建设。 

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措施 

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4.省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针对性制定分解落实任务的措施清单。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考核评价 

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评,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加大督察力度 

1.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 

2.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 

3.视情开展专项督察。 

省生态环境厅 

相关部门参与 

加强教育培训 

1.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2.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 

3.配合做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履约的相关具体工作。 

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常识宣传; 

2.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 

3.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 

4.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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