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环保法制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污染防治

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31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景洪城城市中心区域以内(景洪市澜沧江老大桥—勐泐大道—民航路—勐海路、接G214南过境路、过景洪市澜沧江新大桥—景亮路—澜沧江路—景洪市澜沧江老大桥闭合圈)范围内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详见附图)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三、在禁用区内作业的必须悬挂或喷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景洪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图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景洪城城市中心区域以内(景洪市澜沧江老大桥—勐泐大道—民航路—勐海路、接G214南过境路、过景洪市澜沧江新大桥—景亮路—澜沧江路—景洪市澜沧江老大桥闭合圈)范围内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详见附图)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三、在禁用区内作业的必须悬挂或喷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景洪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图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dqhjzlgl/qdchjgl/202011/t20201104_20911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